消保委的调查中商家承认卖给何先生的手机在销售前已经激活承诺不是二手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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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金华永康市民何先生在永康某门店花13500元购买了一部原价13999元的新手机几天后,他在手机的盒子里发现了一张打折卡通过查询,他得知新手机在购买前几天已经激活,同时手机厂商提供给消费者的800元补贴已经收到我买了二手手机,商家要给我三倍赔偿何先生向浙江省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在消保委的调查中,商家承认卖给何先生的手机在销售前已经激活,但承诺不是二手手机商家解释,手机提前激活的原因是手机厂商搞活动为了完成公司的奖励任务,销售人员提前激活了未售出的手机来领取补贴这是个别营业员的越权行为,我们并不知情向卖家何先生致歉,同意退货并给予一定赔偿对于何先生要求的购房款三倍赔偿,表示数额过大,无法接受

通过核查,永康市消保委认为,商家销售人员销售已激活的手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将厂家报价拿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何先生购买的新手机被提前激活,损害了本应属于他的优先购买权,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永康市消保委的监督调解下,商家同意赔偿何先生另外两部同品牌手机,价值14998元,双方达成和解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知情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和销售者掌握着商品的信息如果他们在销售商品时隐瞒,消费者往往无法充分获得商品的完整信息,知情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有激活功能的手机时,应要求卖家当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咨询同时,要仔细核对外观,配件,合格证,三包凭证等材料信息,保留发票等票据,以便出现问题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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